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
本标准是根据国发[2000] 36号文件“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”精神,以及建设部建标[2001]87号文件要求,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委托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组织上海、大津、沈阳、武汉、成都、深圳、北京七城市供水企业共同编制的。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采集了108个城市自来水公司近三年居民生活用水数据,筛选了87个城市的有效数据。
通过时大量国内外统计数据研究和分析,以及对国内居民牛活用水状况的调查分析,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。
本标准共分三章,包括总则、术语和用水量标准。为了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,制定《城中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》是我国节水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,对指导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,建立以节水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,将起到重要作用。
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,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在执行过程中,希望各地政府、行政主管部门、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注意积累资料,总结经验,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建设部城市建设司(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,邮编:100835电话:010—68393160),供以后修订时参考。
本标准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
主编单位:建设部城市建设司
参编单位:中国城镇供水协会
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
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
上海市给水管理处
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
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
武汉市自来水公司
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
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
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
主要起草人员:陈连祥 郭得铨 宁瑞珠 郭智
郑向盈 孙立人 张嘉荣 周妙秋
李庆华 赵明华 王贤兵 刘秀英
谭明 江照辉 黄小玲 王自明
1 总 则
1.0.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,加强城市供水管理,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、节约用水,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,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。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,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。
1.0.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,除应执行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2 术 语
2.0.1 城市居民 citv’s residential
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、非经常流动、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。
2.0.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water for citv‘S residential use
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,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。
2.0.3 日用水量 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,per person
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。
3 用水量标准
3.0.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.0.1的规定。
活用表3.0.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
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(L/人·d) 适 用 范 围
一 80~135 黑龙江、吉林、辽宁、内蒙古
二 85~140 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东、河南、山西、陕西、宁夏、甘肃
三 120~180 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安徽
四 150~220 广西、广东、海南
五 100~140 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
六 75~125 新疆、西藏、青海
注:l 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,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,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。
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,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
3 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,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,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。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。
4 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,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规则或办法。
5 以本标准为指导,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。
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
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,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:
(1)表示很严格,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:正面词采用“必须”;反面词采用“严禁”。
(2)表示严格,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:正面词采用“应”;反面词采用“不应”或“不得”。
(3)表示允许稍有选择,在条件许可时,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。
正面词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反面词采用“不宜”。
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、规范执行时,写法为:“应按…执行”或“应符合…的要求(或规定)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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